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甘肃东方瑞龙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放射性废物管理违法案)
当事人名称:甘肃东方瑞龙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国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1MA73JXFCXE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中核产业园
经查,你公司在接收并贮存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
2019年4月,我部向你公司颁发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国环放废贮存证[第033号]),允许你公司利用低放废物贮存库对外接收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贮存。
你公司于2023年接收了一批来自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这批废物于2023年5月运抵你公司并进行了内部卸货交接。这批废物为核电厂通风过滤器,装在5个集装箱里,每个集装箱的体积为27.667立方米,共计138.335立方米,重量为36315.1公斤。经第三方鉴定,这批废物属于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范畴。
你公司2023年接收的这批放射性固体废物并未贮存在许可证规定的低放废物贮存库中,存在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西北站)《关于报送甘肃东方瑞龙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涉嫌违法情况的函》,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广东省内废物装车及运输材料、废物入甘备案报告及入甘监测报告、废物到达现场的交接单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的规定。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4年12月12日以《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24〕48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发函表示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该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你公司配合调查取证等情况,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停业30日,30日内不得对外新接收和新贮存放射性固体废物,并处以8.75万元罚款。
二、未建立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信息情况记录档案
这批废物接收后,你公司没有制作这批废物的台账信息,存在未建立废物的贮存情况记录档案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西北站《关于报送甘肃东方瑞龙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涉嫌违法情况的函》,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广东省内废物装车及运输材料、废物入甘备案报告及入甘监测报告、废物到达现场的交接单、补充制作的低放固体可燃废物贮存台账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情况记录档案,如实完整地记录贮存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送交处置等与贮存活动有关的事项”的规定。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4年12月12日以《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24〕48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发函表示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依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该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你公司配合调查取证等情况,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现处以你公司4.2万元罚款。
三、未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的贮存情况
这批废物接收后,你公司未在2023年度报告中向我部及西北站报告这批废物的贮存情况,存在未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贮存情况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西北站《关于报送甘肃东方瑞龙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涉嫌违法情况的函》,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广东省内废物装车及运输材料、废物入甘备案报告及入甘监测报告、废物到达现场的交接单、低放废物贮存库2023运行年报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情况”以及《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贮存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所收贮放射性固体废物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处置等相关信息。贮存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贮存活动总结报告,包括废物贮存、清洁解控、送交处置、辐射监测等内容”的规定。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4年12月12日以《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24〕48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发函表示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依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该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你公司配合调查取证等情况,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后30日内,向我部及西北站补充报告这批废物的接收和贮存情况,并处以4.71万元罚款。
四、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这批废物接收后,我部西北站在2023年7月、12月的监督检查中均向你公司询问2023年是否接收过放射性废物,你公司相关人员均表示没有接收,2024年8月8日的询问中你公司相关人员仍然表示2023年未接收废物,直至2024年8月9日,我部西北站监督检查人员拿出相应证据后,你公司相关人员才承认2023年5月接收过废物的事实。你公司存在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西北站《关于报送甘肃东方瑞龙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涉嫌违法情况的函》,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广东省内废物装车及运输材料、废物入甘备案报告及入甘监测报告、废物到达现场的交接单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检查或者核查;(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的规定。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4年12月12日以《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24〕48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发函表示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依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极速体育,极速体育app,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综合考虑该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你公司配合调查取证等情况,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现责令你公司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并处以1.94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极速体育,极速体育app部
2024年12月27日
抄送:甘肃省极速体育,极速体育app厅,极速体育,极速体育app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极速体育,极速体育app部办公厅2024年12月27日印发